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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目前遇到一個當事人因酒駕被判三月徒刑,案件確定後接到執行通知併附上<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表格乙份,
這個當事人心想易服罰金不過九萬元,執行報到當天就帶了九萬元準繳交國庫,不料執行書記官卻說:如果你要易科罰金一共是九萬二千元!
原來,從執行當日起算三個月,一共遇上二個大月那麼如此一來就會多二天!(註:罰金一天壹仟元)
然而,普通三個月祇會碰上一個大月,而且這個當事人又是大月月尾報到!不過執行書記官很好心說:你過幾天再來吧,省一仟!
結果ㄋ...這個當事人跑來說他賺到一仟!
那你為什麼不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賺更多...
當事人:對阿!反正最近也沒忙什麼做做義工也不錯
幾天過去.這個當事人又出現了
唉!執行處檢察官說不准聲請易服社會勞動!易服罰金或去坐牢二選一
為什麼?
檢察官說我是二犯不准聲請易服社會勞動!
二犯(惡犯)?
就是我五年前也有一次酒駕紀錄阿!這是第二次!
那你想易服罰金還是易服社會勞動?
當然是易服社會勞動ㄚ!
那我們試試看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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