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婚前,有比挑婚紗更重要的事;結婚後,也有你不可不知的財產權益。
你和另一半討論過夫妻財產問題嗎?怎樣保障自己的財產?
我們結婚吧!」當一對情侶決定牽手一生,長輩開始忙著合八字、挑吉日,小倆口忙著挑婚紗、婚戒、安排蜜月旅行,很少有人會想到「殺風景」的問題:人結婚,財產結不結婚?結婚後,我的財產還是我的嗎?
「結婚很浪漫,但也應該是理性的行為,」律師提醒,夫妻恩愛時當然用不著法律,但誰保證自己一生幸福美滿?「在恩愛時就應該知己知彼,了解婚後的權利義務關係、怎麼保障自己,否則事到臨頭想補救,常常為時已晚。」
很多人認為,夫妻談錢、算帳太傷感情,但在漫漫婚姻路上,錢卻常是引發口角的導火線。很多人在離婚或分居時,才警覺「我的財產呢?以後的生活怎麼辦?」
「夫妻早點思考、溝通財產問題,了解法律規定,可以避免以後的紛爭,」律師說。
Q1:結婚後,夫妻財產也自動「結婚」嗎?有別的制度嗎?
民國91年民法親屬編修訂,規定夫妻財產制度有「法定財產制」、「分別財產制」及「共同財產制」三種。
律師說,很多人誤以為結婚就代表財產從此合而為一、不分你我,其實並非如此。
以台灣絕大多數夫婦採用的「法定財產制」來說,夫妻各自名下的財產各自擁有,可以自由處置,例如先生名下的存款、車子,婚後仍是先生的,太太名下的股票、房子要買賣,也不需經先生同意。
雖然在「法定財產制」中,夫妻財產各自擁有,但當婚姻關係消滅(如離婚、配偶去世)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度時,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要求財產多的一方給付差額的一半,以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稱為「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
例如陳氏夫婦要離婚,陳先生全部的財產扣掉婚前財產、債務、贈與、繼承、慰撫金,最後剩100萬,而陳太太剩50萬,則陳太太可向先生要求25萬([100-50]÷2=25)。如果陳先生的財產計算出來是負債50萬,而太太有50萬,那麼陳太太不必負擔丈夫的債務,陳先生的財產以零計算,只能向太太要求25萬([50-0]÷2=25)。
而「法定財產制」和「分別財產制」最大的不同,是「分別財產制」沒有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也就是說,即使離婚或配偶過世,雙方財產依然井水不犯河水,財產少的一方不能要求分對方的財產。
Q2:哪一種夫妻財產制度比較好?該怎麼選擇?
律師認為,三種制度沒有好壞的分別,「了解法律的內容、權利義務,跟你的另一半討論,選擇最適合你們的,」
舉出幾種適合「分別財產制」的情況供參考:
1.夫妻經濟獨立,只想當對方精神上的伴侶,不想有財務上的牽扯;
2.伴侶對家庭沒有多大貢獻,離婚或自己去世時不想讓他分配剩餘財產;
3.另一半資金流動大、從事高風險投資、收入大起大落,可要求對方去辦分別財產,以免可能影響自己以後的剩餘財產分配權益。
此外,如果發現對方不當減少婚後財產(如轉移資產給外遇對象)、破產、不負擔家庭生活費等,可以請求法院宣告改用「分別財產制」。
律師認為,民法親屬編修正後,對夫妻雙方都算公平,因此即使沒有特別去辦分別或共同財產制,「法定財產制」已對雙方都有保障。
Q3:法律對家庭主婦(主夫)的財產有什麼保障?
家庭主婦、主夫操持家務,辛苦卻沒有收入,往往得向另一半伸手要錢。現在民法親屬編增加了「自由處分金」的規定:採用「法定財產制」的夫妻,可以在家庭生活開銷以外,協議一定的金額,給先生或太太自由處分,單薪或雙薪家庭都適用。
例如張太太是家庭主婦,她可以跟先生協議,每個月除了家用以外,再給她1萬元自由使用,她想花掉、存起來、孝敬父母都可以自己決定。
「自由處分金」一方面是肯定家務勞動的價值,更重要的是讓雙方都能經濟獨立,進而人格獨立、平等。
至於「自由處分金」多寡,夫妻可以自行協議、量力而為。「當然不用把家事一樣一樣算錢,否則就淪為僱傭關係了,」律師說。
不過,她還是鼓勵夫妻雙方都有工作、收入,「畢竟自己賺的錢最可靠,比期待另一半給你有保障。」
而當婚姻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見Q1)也可以保障經濟弱勢的一方。
沒收入或收入少的一方可能希望採用「共同財產制」,好處是對方賺的,自己都能分一份,但缺點是債務也要共同負擔,例如先生經商失敗負債,太太名下房子可能被查封拍賣。律師提醒,假設配偶財產少、債務多,用「共同財產制」不一定有保障。
Q4:家庭生活費用應該怎麼分攤?
家庭生活費用應由夫妻共同負擔,兩人可依經濟能力、家事勞動參與或其他情事分擔。
例如王先生的收入多,可以出60%的生活費,王太太收入少,就負擔40%;若王太太是家庭主婦,則王先生應負擔全部實際生活費支出,王太太則負擔家務。
建議用「共同戶頭」的概念支出家庭生活費:夫妻協調好數字,每月各自提撥到一固定戶頭,所有的生活費、貸款、子女教育、孝敬父母、紅白帖等共同開銷,全由這個戶頭支出,夫妻可以輪流記帳。
至於提撥到固定帳戶後剩下的錢,則可以自由處理,「這等於把私房錢去污名化,每個人都有一些夢想,正好可以用這筆錢完成,又不影響家庭經濟。」
Q5:我有義務替配偶還債嗎?
除了「共同財產制」外,夫妻的債務各自負擔,夫債不用妻還,妻債夫也不用還,債權人也不可查封拍賣配偶的不動產。但地下錢莊、討債公司卻往往向債務人的配偶要債,這是違法的。
但須注意連帶保證人的責任。「法定財產制」雖然規定財產各自擁有,債務各自負擔,但是如果替配偶作保(當連帶保證人),萬一將來配偶還不出錢,銀行就會依連帶保證的規定要求自己替配偶償還債務,自己名下的房子也可能被銀行查封拍賣還債。
而且連帶保證人的償債責任,不會因為離婚而自動消滅。律師建議,當保人前要考慮清楚風險,離婚時一定要要求換保人(可在離婚協議書上寫清楚),否則如果前夫、前妻沒繳貸款,保人還是有償債責任。
Q6:怎麼辦理「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
辦理「共同財產制」或「分別財產制」,夫妻可在婚前或婚後,用書面訂立契約(列出目前財產),一起到居住所在地的法院登記,並登報公告,如果搬家到非原來登記法院管轄的地方,則須至新管轄法院補登記。若改用其他財產制度,也必須重新辦理。
Q7:離婚時,財產怎麼分配?
法定財產制:很多人誤以為離婚時自己一定能分到對方一半的財產,其實正確地說,應該是婚後財產少的一方,可以要求財產多的一方給付差額的一半(即「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見Q1)。
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時,可能遇到的問題是:對方有沒有財產?財產在哪裡?
如果一方刻意將資產轉移到海外,那麼即使法院去調稅捐資料也查不到(因海外資產若不申報,就不易查到),因此只能就查得到的部份請求分配,有可能財產少的那一方反而要支付多的一方。
配偶也可能將資產轉到他人名下,這時一方可主張對方惡意處分婚後財產,要求追加計算離婚前五年的財產,這就屬於法庭上的攻防了。
有些太太或先生很會賺錢,抱怨另一半扯後腿,無助家庭經濟,離婚時卻要分他財產,很不公平。建議一方如能證明另一方無助家庭經濟,可請求法官酌減或不分財產,如無法證明,原則上離婚前五年內的財產,對方都可以要求分配剩餘財產。
如果要避免剩餘財產分配的問題,建議可以在離婚協議書上註明「夫妻雙方均不再依民法第1030-1條請求剩餘財產之分配」。
分別財產制:離婚時各自擁有名下財產,誰也不能分誰的。
共同財產制:簽訂「共同財產制」前的共同財產,各自取回,簽訂「共同財產制」後新增的共同財產,原則上平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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