敬啟者:民國   年   月份向貴公司購買座落於00市00街000-0號透天厝房屋一棟,編號為00;渠料隨即發現屋頂及外牆等於下雨天時均有滲水現象,因此房屋結構性之瑕疵將造成房屋使用年限之耗損及相關裝璜之破壞,此為居住者之重大問題,亦為房屋之重大瑕疵,先為說明。

依民法第三百六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買受人因物有瑕疵自有解除契約或請求減少價金之權限復查前於民國九十0年0月00日已將滲水問題以存證信函請貴公司積極改善在案,並經貴公司提出以新臺幣0萬元做為彌補漏水問題之替代處理費用,雖該問題經委請000000公司處理,但該公司僅以對牆壁注射防水材料方式辦理,此方式根本無法根除滲水問題

,特再函請公司知悉,並請於民國九十0年0月00日前回函說明具體根本改善方案,若仍遲不回應或處理,後續只好依法主張相關權益,希勿自誤為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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