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於00年00月00日購得系爭房屋,房屋正上方即為公寓大廈之頂樓平台,屬全體區分所有權人及住戶共同使用;自民國(下同)00年間起竟發現每逢下雨過後屋內即會因該公寓大廈之頂樓平台漏水、滲漏,致使建物內之客廳旁房間之天花板與客廳牆壁及另側牆壁接縫處、客廳天花板與房間牆壁及另側牆壁及客廳橫樑接縫處、客廳天花板與廚房入口上方牆壁接縫處等多處有漏水滲流或滴漏之狀況,進而造成前開天花板、牆壁等多處之污損。

本人委請00市土木技師公會為鑑定,經該公會於民國00年00月00日0土技字第0000000號提出鑑定報告書(證據四),認定「螺旋梯開口處位置」、「屋頂不繡鋼架破壞防水層」及「屋頂防水層破損蓄積水分導致長時間水氣緩慢下滲」等造成房屋漏水原因。

按「共用部分、約定共用部分之修繕、管理、維護,由管理負責人或管理委員會為之。
其費用由公共基金支付或由區分所有權人按其共有之應有部分比例分擔之。
但修繕費係因可歸責於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之事由所致者,由該區分所有權人或住戶負擔。
其費用若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或規約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共有及共用部分之清潔、維護、修繕及一般改良。」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10條第2項、第36條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
台端依法有修繕、管理、維護之法定義務;本人請求台端依鑑定報告書所示之修復方法為修復。
本案修復費用經估價約需新台幣000000元。
爰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6條第2項、第10條第2項、民法第184條等規

定,請求台端按主文所示之方法將漏水修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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