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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與兩名好友在外合租一間公寓,與房東簽約一年,但住了一個月後,房東因故要把房子收回賣出,叫我們三人於一週內盡快搬出,並退回押金。能要求其他賠償嗎?

 

照片.jpg 版主解析:

本件是訂有一年期限的定期租約,你的權利要視租約內容而定。

倘若租約中有明訂房東有權利提前終止租約,那麼只能依照租約內容履行,無法要求房東賠償。只不過依民法第453條及第450條之規定,房東至少要在一個月前通知,因此,房東要求在一週內搬出是不合理的,只要在一個月內搬出即可。

倘若租約中並沒有明訂房東有提前終止租約的權利,那麼就可以不理會房東的要求,住到租約期滿為止。中間倘若房東將房屋出售,基於民法第425條「買賣不破租賃」的規定,租約對於房屋的買受人仍然繼續存在,只不過是房東換了人而已,仍然可以繼續住到租約期滿。

如果房東一定要你們搬出,那麼就必須取得你們的同意才行,在此情況之下,當然就可以要求房東提出合理的賠償,做為同意搬家的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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