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銀於95年3月21日將其對被債務人之系爭借款權讓與資產公司,業依金融機構合併法第15條第l項第l 款及第18條第3項規定

以公告代債權讓與之通知、有債權讓與證明書及債權讓與公告可稽(見原審卷第29-30頁),自屬民法第297條第l項但書之「法律另有規定」,故系爭借款債權之讓與應於公告之日以公告債權讓與之內容為限對被上訴人(即債務人,連帶保證人)發生效力。公告讓與債權金以外之範圍,難認受讓人對債務人有請求權對債務人即不生債權讓與之效力;至債權讓與人內部如何規定或其與受讓人間於公告或通外另有何約定,既非債務人所知悉,債權受讓人均不得對債務人主張讓與通知、公告以外之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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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e通網[1]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雖曾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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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6年5月25日以後,夫妻財產請求權已不具專屬性(民法第1030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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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要求警方不能隨機無理由的全面臨檢

警方常見以臨檢之名全面掃色情、酒測、路檢,在大法官解釋後,欠缺客觀合理情況的臨檢,民眾或業者可以向警方說「不」。只要行得正,走得穩,管他是半夜三更或白晝,警察都無權任意叫證件拿出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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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表見

表見代理:本人根本未授權代理人(無權代理),惟卻創設權利外觀表見授權代理人以本人名義行之,本人須負授權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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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案例:
    甲男與乙女於96年結婚,現甲男於97年受監護宣告(原民法第十五條為禁治產宣告,修法改為監護宣告,受監護宣告者無行為能力),乙女可否取得甲男之監護人甲母(法定代理人)的同意簽同協議離婚證明書,向戶政事務辦理離婚之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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