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人說:「外遇是男人本色」、「外遇符合男人本能」、「送上門的現成飯菜不吃,是男人之恥」等,就像是男人才有動物性的本能,而忘記了女人也有。事實上,時代已經不同了,在以前,外遇是男人的特權,但就現在日本人的外遇而言,性別的差異已大為縮小。有調查顯示,已婚男女中有外遇經驗者都是占22%,也就是五人中就有一人發生過外遇。不過,關於外遇男人的調查結果顯然有點不可靠,像山本就常說:「我身邊半數以上的男人,都有過外遇經驗!」而且即使數值相同,男女外遇的本質還是很不一樣呢!

像是問到「一生中想跟幾個人發生外遇?」女人的回答平均是五、六人,男人則平均高達六十人,也就是只要有女人送上門,男人大抵是來者不拒的居多,不管那女人是否是自己所喜歡的。男人對於自己很容易發生外遇的解釋非常多,像是男人基於生物學角度,想四處留下自己的基因,中年男人在居酒屋裡會乾杯喊「子孫繁榮,萬歲!」;女人則是有著尋找好男人以留下好子孫的動物本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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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1051533159064.jpg 結婚前,有比挑婚紗更重要的事;結婚後,也有你不可不知的財產權益。

你和另一半討論過夫妻財產問題嗎?怎樣保障自己的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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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爸爸和媽媽都是我最親的人,看著爸爸打媽媽,我很生氣,但又無法保護媽媽,我不知道我能做什麼?」

「他們都說愛對方,可是他們卻總是在吵架,爸爸打媽媽,媽媽罵爸爸,難道這就是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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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個人常常在婚前找對象的時候,會有一種尋求互補性的想法,譬如甲這個人動作快,但是快到一個程度,往往就太衝動,有時候難免會不小心出了差錯。有一天甲發現有一個女孩子,就是那種慢慢的、非常穩重的類型,凡是要做一個決定,就會詳細的尋找各種資料,並且一再的分析,然後再做決定。每一次的決定都讓甲覺得好得不得了,深深被她吸引。所以有時候跟異性交往,在我們內心裏往往會有一種尋求互補的期望。在這種心情下,雙方很容易像吸鐵一樣「卡」就吸住了。

但有的人找對象就會找很相似的,覺得這樣比較容易彼此了解而談得來、玩得來。這兩者哪一種比較好並不一定。當兩種互補的人繫在一起,如果婚後不能夠繼續欣賞對方的優點,並且用優點去彌補對方的缺點,反而變成批評對方的缺點就麻煩了。因為每個優點從另外一個角度去看很可能就是缺點。就像一個人做事非常穩重,但是穩重到一個程度可能就變成太優柔寡斷,什麼事都要花很長的時間,這就成了缺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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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要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最近社會環境在改變,法界人士認為通姦罪無法忠實適時反映社會規範之新趨勢,故提倡通姦除罪化。我個人以多年來從事婚姻諮商的經驗來看,我贊成通姦除罪,除掉刑法的通姦罪,而落實加強民法中夫妻財產分配的配套措施,以保障弱勢配偶的自身權益,有其必要性。

根據法界的統計數據顯示,真正因為通姦而被判刑的個案不多,就算通姦罪名成立,也只判易科罰金,對無罪的一方沒有實質的補償。反而,因為冗長的法律訴訟過程,加上確實要提出令人不堪的證據,使當事人身心受創的案例,卻比比皆是,況且夫妻對簿公堂,孩子夾在父母間,情感的傷害是難以彌補的。另外有一些性侵的案例,因為罪證不足,之後反被對方配偶反告通姦罪名成立,成為無辜的受害者更是情何以堪。因此就法律層面來看,通姦罪似乎只成為一吐怨氣的工具,對婚姻是沒有實質的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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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民法關於夫妻財產制之條文經大幅修正後,已注入貫徹男女平等原則之修法精神,並刪除聯合財產制與有違男女平等原則之條文規定,11097132_1_summ.jpg

我國之夫妻財產制在修法後,依民法第一千零五條之規定,可分為法定財產制與約定財產制二種,如果夫妻未以契約特別約定夫妻財產制者,除有民法第一千零九條至一千零十一條所特別規定應適用分別財產制之情形外,均適用法定財產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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