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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圓碩法律 新草衙違建租用高雄市政府公有土地亂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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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夫妻如果是經過法院判決離婚,而且判決配偶的一方應該要給與他方贍養費的話,這項贍養費的性質是屬於扶養請求,依照所得的取得或發生原因,屬於所得人的其他收益,應併入當年度其他所得申報課徵所得稅,免課徵贈與稅。

二.夫妻如果是兩願離婚,配偶的一方給與他方的贍養費,屬於當事人雙方的自由協議,為贈與意思的合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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照片 017.jpg 

我名下有一棟房屋,但房屋所在的土地不屬於我,每月2000元的租金向地主承租的。最近聽說有財團想要購買附近的土地改建成商業區,我害怕地主要收回土地以利財團收購。如果我想繼續住下去或修繕房屋是否有此權力?又是否有權利把房子出租或出售給他人?地主如果把土地賣給財團,財團可以要求拆除房子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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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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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關於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性質,雖曾於民國九十一年六月二十六日修正

    民法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時,一度將該權利立法明定為具一身專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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