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Jun 25 Fri 2010 06:54
銀行催債新招!代位請求夫妻剩餘財產分配(註:目前該法已修正....夫妻剩餘財產為專屬身分權,債權人不得代位請求,僅夫妻之間可以互相請求))
- Mar 31 Fri 2017 07:45
橋頭新市鎮以區段徵收模式進行開發
「高雄橋頭新市鎮開發計畫」是高雄市近20年來重大開發計畫之一,
- Mar 26 Sat 2016 08:00
日本身障者乙武洋匡 露水鴛鴦之凄婉!
日本身障者乙武洋匡以「五體不滿足」一書成名,竟於日前坦承有第三者,此事引發台日電視媒體廣泛以道德約制層面討論,集中一致聚焦於其原本愛家勵志形象反差為主軸,誠然,不倫有強大道德上譴責,我國刑法第239條規定:「有配偶而與人通姦,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姦者。亦同。」所以通姦的構成要件簡單講是指男女一方有婚姻關係之合法有效存在為前提,雙方合意之性交行為。日本於1947年廢除通姦罪的處罰規定(通姦除罪化但仍有民事訴請離婚及損害配偶權利之賠償問題)。本文,無從作道德批判!何況自認並沒有『崇高的道德水平』,況且,偶而也有笙歌暢飲,驚鴻一瞥美女如雲之際!
『大德與小德』
- Oct 06 Sat 2012 09:36
依民法親屬篇之規定,何謂「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其要件為何?
(一)第一千零三十條之一規定:「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或妻現存之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如有剩餘,其雙方剩餘財產之差額,應平均分配。但左列財產不在此限:一、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二、慰撫金。(第一項)依前項規定,平均分配顯失公平者,法院得調整或免除其分配額。(第二項)……」依上開規定,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之要件約有如下:
1.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夫妻間無論係因配偶一方死亡、離婚、婚姻無效、婚姻撤銷或改用其他財產制,均為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之原因,而適用剩餘財產分配之規定。
- Jun 22 Fri 2012 09:24
房屋仲介業者不當賺取差價的法律責任?
- Jun 21 Thu 2012 18:06
數次酒駕可以聲請易服社會勞動嗎?
本所目前遇到一個當事人因酒駕被判三月徒刑,案件確定後接到執行通知併附上<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表格乙份,
這個當事人心想易服罰金不過九萬元,執行報到當天就帶了九萬元準繳交國庫,不料執行書記官卻說:如果你要易科罰金一共是九萬二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