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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債務可否列入剩餘財產可扣除之債務?
答:這個問題好簡單,想想!既然<婚前財產>並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得之財產故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同理言之,<婚前債務>亦並非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之債務,若配偶婚前積欠尚未清償,當然是不得列入剩餘財產可扣除之債務。
那麼,如果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是否應列入被告之現有財產(婚後財產)?
答:這個問題更簡單,清償婚前債務會造成財產減損,當然應列入現有財產,所以阿!如果主張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那麼,婚前債務清償的金額反而會增加成婚後之財產所得喔!
那麼,如果以婚後財產清償婚後債務呢?
答:這個問題不是問題!為什麼呢?結婚後當然要吃飯買東西......但是,配偶不能刻意浪費過度消費甚至隱匿減損財產,造成對方對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剩餘財產分配差額之減少
按「夫或妻為減少他方對於剩餘財產之分配,而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前五年內處分其婚後財產者,應將該財產追加計算,視為現存 之婚後財產... 。」民法第1030條之3 定有明文。
請問婚後財產清償婚前債務列入現有財產之法律依據:
答: 按夫或妻之一方以其婚後財產清償其婚前所負債務,或以其婚前財產清償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除已補償者外,於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時,應分別納入現存之婚後財產或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計算。民法第1030條之2第1項所明定。
退撫金是現有財產(婚後財產)嗎?
答:退撫金屬於勞務之對價,非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之財產,亦與慰撫金之性質不同。所以呢!於婚姻關係中取得之退撫 金,屬於現有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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