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牽連犯之數行為間,有無方法或結果行為之牽連關係的存在,不得純
以行為人主觀的犯意為準,應參酌行為時客觀的事實以為決定,即數行為
之間,其犯意應連貫外,如在客觀上認其方法或結果行為,與犯罪之目的
行為,有不可分離之直接密切之關係,即為牽連犯
。因而認定牽連犯與否
,應在有無不可分離之直接密切關係以為斷,自方法言,不外犯一罪普通
所採必要方法之行為,自結果言,不外犯一罪普通所生之當然結果之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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