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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雄媽媽去年底過世,只留下10萬元的存款,小雄今年5月中旬,收到銀行寄來的通知,要求還款,否則要去法院聲請查封財產。小雄不知道媽媽曾為人作保,留下350萬的保證債務,沒有去辦理限定或拋棄繼承,對債權銀行在過世後,才來追討,感到很不平,想問要如何解決?

 

版主開示:

我國繼承法原以「概括繼承」為原則,限定繼承及拋棄繼承為例外,當一個人死亡,繼承開始時,除另依法為限定及拋棄繼承之表示外,繼承人承受被繼承人財產上之一切權利、義務,包括動產、不動產及債務。當債務大於遺產時,繼承人即須以自己的財產來連帶清償。

很多繼承人(如小雄)因其被繼承人(如媽媽)生前未告知,也未曾被催繳情況下,根本不知道有此債務,因而錯過為限定或拋棄繼承的時間,在借款為主債務人所借,卻由保證人之繼承人代償,尤其是保證人死後才須代償之保證債務,是否合理,引起很多不平之論。

針對這種在死亡後,才發生須代負履行之保證債務,繼承法於民國97年1月2日作了修正(97年1月4日生效),改採限定責任,亦即繼承人只須以所得遺產為限,負清償責任(修正前民法第1148條第2項)。98年6月10日繼承法又做了重大修正(98年6月12日生效),全面改採「概括繼承有限責任」原則。小雄媽媽於去年底過世,就過世後始發生代負履行之保證債務,得向債權銀行主張以婆婆所遺留遺產(存款10萬元)範圍內,清償保證債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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