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櫫太郎與云云於婚後買下一間房子。由於云云之名申請房貸;向銀行提出申請做為貸款人,由云云支付房貸。

今年初兩人因故離婚,婚姻關係中所購買的房屋因登記在櫫太郎名下,所以云云認為自己應無義務再支付這些房貸。可行嗎?

 

版主開示:

雖然房屋登記在先生名下,但是當初是以太太的名義申請貸款,因此對銀行而言,云云才是「債務人」(借款人),而房屋充其量只是「擔保品」,這個借款的債務關係並不會因為離婚而受到任何影響,因此,離婚後的云云還是有義務繼續支付這份房貸。

倘若兩人並沒有約定夫妻財產制,那麼慧芸可以依民法有關夫妻財產制的規定,向嘯強行使剩餘財產分配請求權,此時這棟房屋的總價值(不扣除房貸)將會列入嘯強的婚後財產,而房屋貸款將會列入慧芸的負債,再計算雙方剩餘財產的差額做為分配的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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