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作證之義務與權利
證人是對審判或檢察機關陳述自己過去觀察事實的第3人,因證人多親自見聞事實真相,其是否到庭據實陳述,對偵審正確與否,有很大的影響。因此,一般國民都有當證人的義務。
所謂當證人的義務,包括:
到場的義務。證人收到法院或檢察署的傳喚而無正當理由(如重病不能行動、天災地變、交通中斷)時,有到場作證的義務。原則上不能由他人或僅提出書面報告代替(此乃直接審理主義及言詞審理主義之原則),違反此義務依法可對之科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並可以將證人強制拘提到場,也可以連續處罰。
陳述的義務。證人有就他曾經見聞的事實據實陳述的義務。如有違反,可以科處新台幣3萬元以下之罰鍰,不過,有些人和訴訟當事人間有較近的親屬關係或身分特殊,不便作證,證人可拒絕證言。例如證人為被告的配偶、家屬、或證人就其職業上(如醫師、律師)等所知悉有關他人應守密的事項而受訊問時之情形。至於是否可以拒絕證言,應由法官或檢察官判斷,非可由證人隨意自行決定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