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所目前遇到一個當事人因酒駕被判三月徒刑,案件確定後接到執行通知併附上<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表格乙份,這個當事人心想易服罰金不過九萬元,執行報到當天就帶了九萬元準繳交國庫,不料執行書記官卻說:如果你要易科罰金一共是九萬二千元!
原來,從執行當日起算三個月,一共遇上二個大月那麼如此一來就會多二天!(註:罰金一天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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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所目前遇到一個當事人因酒駕被判三月徒刑,案件確定後接到執行通知併附上<聲請易服社會勞動>聲請書表格乙份,
這個當事人心想易服罰金不過九萬元,執行報到當天就帶了九萬元準繳交國庫,不料執行書記官卻說:如果你要易科罰金一共是九萬二千元!
原來,從執行當日起算三個月,一共遇上二個大月那麼如此一來就會多二天!(註:罰金一天壹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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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法官第五三五號解釋要求警方不能隨機無理由的全面臨檢
警方常見以臨檢之名全面掃色情、酒測、路檢,在大法官解釋後,欠缺客觀合理情況的臨檢,民眾或業者可以向警方說「不」。只要行得正,走得穩,管他是半夜三更或白晝,警察都無權任意叫證件拿出來!
大批警察衝入酒店KTV、PUB,要求所有服務生和酒客都拿出證件來一一檢查,這是近來警方掃黃執行臨檢常見的鏡頭。
依照大法官解釋,警方這種定一個專案名稱,一夜隨意愛臨檢誰就臨檢誰的做法,並不妥適。
依大法官解釋的精神,警方臨檢的公共場所,限於已發生危害,或依客觀合理判斷容易發生危害的情形。警方可以依照具體線報或長期的分析資料,作為針對特定場所「攻堅」的依據,但不能撒網撈魚、霰槍打鳥,到處臨檢,撈到多少算多少。
「叩叩叩,警察臨檢,請開門。」投宿汽車旅館的阿國,在睡夢中聽到警察敲門臨檢,百般不願,但又怕吃上妨害公務官司或警方破門而入,只好乖乖開門受檢。其實,依大法官解釋,警察必須接獲阿國在飯店為非作歹的「具體嫌疑」,或查知阿國涉嫌不法,才可以要求強制臨檢,否則,阿國可以拒絕,一旦被強行臨檢,也可以要求警方開具臨檢書,作為日後打官司的依據。
小王因工作關係,經常必須夜歸,每次夜歸最討厭碰到警方在路邊擺路障攔檢,有時一趟歸途還被攔檢幾次。今天也是一樣,好端端的開車,未超速,車行穩定,也沒違規,竟然也被警察的指揮棒一揮,要求靠邊停車受檢,警察還要他呼一口氣,問他「有沒有喝酒」。工作了一天,筋疲力竭的小王,急著回家洗澡睡覺,自然對警察的攔檢酒測很不爽,但擔心惹事,只好無奈接受。
其實,依大法官解釋意旨,如果小王開車沒有蛇行不穩,外觀上不足以判斷小王「可能酒後駕車」,或小王的車牌有問題,警察不能要求小王停車受檢的。就算停車,小王也可以拒絕接受進一步盤查,這是大法官五三五號解釋的精神。
「先生對不起,警察臨檢,請你把證件拿出來,麻煩你把後車廂打開」,當警察設立臨檢站,隨機要求路經駕駛拿出證件時,駕駛原則上可以拒絕,並提出異議;要求打開車廂檢查,更是已進入刑事搜索的範圍,警察根本無權如此做,除非有人報案檢舉該輛車有問題,或車上有血跡等可疑。
由於警察臨檢長久以來習慣便宜行事,像五三五號解釋的聲請人李榮富案例,就被臨檢得很冤枉。他一個人於夜間在住家附近散步閒逛,也沒招誰惹誰,結果被執行路檢勤務的警察叫去盤查,因而衝突吃上辱罵執勤警察的官司。相信在大法官五三五號解釋後,這種冤枉與衝突會減少很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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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甲男駕駛自小客車,遭同向後方由乙男所駕駛自小客車撞及,經警據報處理,測得甲男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10毫克。
(二)甲男騎乘機車搭載酒醉之乙男,乙男因酒醉重心不穩由該機車跌落,經警據報處理,測得甲男吐氣所含酒精成分為每公升0.08毫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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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22歲朱姓男子騎機車撞「死人」,但未造成「傷亡」。 昨天凌晨他酒後冒雨騎機車返家,一頭撞進喪家在路旁搭建的靈堂,幸好無人受傷,他酒醒後嚇出一身冷汗,更發現往生者竟是友人的阿嬤;對於自己冒失撞「靈堂」,朱某很內疚,離開法院後,馬上趕回靈堂向往生者上香致祭。
一旁守靈家屬幸無傷亡
朱某前晚與友人在Pub飲酒作樂,喝了3分之1瓶的威士忌,至昨晨騎機車回家途中,行經竹光路一處轉彎時,突然發現前方道路有搭棚,但閃避不及,一頭撞進靈堂,搞得現場一團亂,把守靈的家屬嚇了一大跳。
「怎麼身邊都是花圈?」朱姓男子告訴警方,撞車當時他昏了過去,醒來後嚇了一跳,怎麼會躺在靈堂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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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報導,警方已依過失致死罪嫌追查單車騎士身分。
32歲皮鞋批發商,6日晚間騎機車返家途經板橋市防汛道路,與一輛白色腳踏車擦撞後倒地滑行,目擊者說,單車騎士事發後扶起單車離去,沒想到竟不治。
鑑識人員從死者機車右把手、右側車身發現黃色擦撞痕,研判事發之際單車應在機車外側,機車騎士可能於超越同向腳踏車時,兩車不慎擦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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