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6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9年度簡字第3698號聲 請 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 告 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公司法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8年度偵字第117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甲共同犯公司法第九條第一項前段之未繳納股款罪,處有期徒刑月,減為有期徒刑壹月又拾伍日,如易
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表示,納稅義務人應納稅捐逾繳納期限未繳納,經稽徵機關移送行政執行處強制執行,經執行處限制欠稅人出境,因適用法律依據不同,其限制出境期間無不得逾5年之限制
該 局說明,依97年8月13日 修正公布之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或在中華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其已

討論意見:甲說:公司解散之後,與未經設立登記無異,而一般之公司在解散之後,往往未依法進行清算,如任其無限地使用公司名稱營業,實有害於交易之安全與對公司之管理,應依公司法第十九條加以處罰
乙說:公司未設立登記,根本無權利能力,自不得使用公司名稱營業,惟解散之公司在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並得為了結現
![]()
父親為公司負責人,當初媽媽與我皆是公司的董事公司為有限公司,如今公司經營不善,並積欠稅務30萬元;而父親於一個月前身故,公司已在最近幾天正式結束,母親與我在辦完拋棄繼承後,這幾天接到國稅局的公文,要求支付積欠的稅務,不知道是否該支付 這筆稅務嗎?
版主詳解:
從本案而言,該公司至少有三個股東:父親母
![]()
千代雅子是某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但是由於公司一年多來連連虧損,千代雅子的先生很擔心公司財務狀況不佳會牽連到櫻花身上,但又不曉得應該怎麼辦?到底股東責任應該負擔到什麼程度?有可能放棄股東身分嗎?
版主開示:
股東的責任依公司的組織不同而不同,而有限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東,對公司只負有限責任,亦即,股